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第1版)
时间: 2024-11-08  作者: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浏览次数: 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购置或社会捐赠、共建,隶属学校使用与管理的教学实验室和创新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和器皿等。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或辅助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校企合作项目所建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设备处统筹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设备购置与建账;各二级学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使仪器设备在其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备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修)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论证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对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督察制度,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六)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职责:

(一)制定仪器设备的规划、申请、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

(二)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培训、验收等工作;

(三)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性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数据;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申报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合同约定,由供货商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备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后勤处、信息中心、财务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内容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设备、软件购置验收报告》(附件1)规定项目执行。

十一  项目验收结束后各参与验收部门应填写现场验收结论,及时提交至设备处,设备处收集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设备、软件购置验收报告》,如有质量、运行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的问题,设备处以书面形式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意见。直到整改合格后再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设备、软件购置验收报告》。

第四章 借用、调拨、报废

十二  如有校内借用需求,经仪器设备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临时借用》(附件2)。

十三  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借,必须经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同意,设备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借用

第十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的,二级学院(部)内部的调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报设备处办理变更手续。二级学院(部)之间的调拨,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设备处审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附件3),设备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仪器设备属于下列情况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已达到规定的期限或超过耐用期,计算机、投影仪为6年,电子设备为10年,仪器仪表为15年;

(二)经技术鉴定损坏程度重,无法修复,或没有维修价值的;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使用需求,又不易改制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第十  未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卸零部件,不完整的仪器设备不得进行报废处理,应按损坏或丢失处理。

第十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说明报废理由。设备处负责审核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二级学院(部)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附件4),设备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  学校审批后,由后勤处负责报废的仪器设备处理,设备处及二级学院(部)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办理资产报废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  各级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熟练操作资产管理平台,熟悉管理程序,及时更新补充完善资产平台数据。

二十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含购置、自制、捐赠等来源)都应建档、入账。新购置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通过资产管理平台登记入账,设备处和后勤处审核。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一  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入账、调拨、报废等网络平台及纸质版程序,定期开展账物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二十二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岗、辞职,应在确认账物相符的情况下办理移交手续之后,方可离岗。

二十三  如有随意变更仪器设备数量、规格等任何与真实数据信息不符的情况,将严肃追责。

二十四  所有新购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设备处组织开展办理设备移交工作,二级学院(部)签收。

第六章 仪器设备赔偿

二十五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50%赔偿,如实验教师未指导则共同赔偿。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4.故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的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无法维修的,购置时间在1年内的设备按原价赔偿,购置时间为2年的按20%折旧后价格赔偿,以此类推,赔偿金额不低于原价的20%。

(二)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私自带出设备归属地点导致丢失的按设备原价赔偿。

2.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按使用年限赔偿的计算公式:赔偿费=原值-(原值/规定使用年限)

3.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4.在管理中发生批量丢失,涉及金额超过责任人承受能力时,由学校研究决定赔偿处理方式。

(三)赔偿手续

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 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批,责任人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四)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六  事故责任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金的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二十七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设备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故障鉴定、维修、检查。

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网上申报工作流程与维修台账。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预算及学期维护维修报告。

(二)二级学院(部)负责所辖仪器设备的管理,上报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及学期维护维修信息统计上报。仪器设备室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验收确认工作。同时做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

二十八  实验(训)室管理员应对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预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一)二级学院(部)应按教学仪器设备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周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二)每学期期初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及系统软件和新学期教学所需应用软件的更新。

二十九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联系供货商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做好详细的服务记录备查,服务记录将作为仪器设备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  仪器设备报修,由管理员应在设备发生故障当天,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开展维修。

三十一  仪器设备维修需要更换配件的,必须将新配件送达设备处登记,维修后将损坏配件送设备处配件库。如配件库有储备配件的,可直接以旧换新。

三十二  仪器设备维修方式分为自修、外修指定维修。一般性故障根据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部)或设备处负责维修。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由后设备处和后勤处共同协商指定专业公司维修。

三十三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维修,经二级学院(部)申报,设备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开展维修。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仪器设备修复后应试运行不少于72小时,再确定维修结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

三十四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由设备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送修,追究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三十五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结算,必须由使用部门管理员、主要负责人、设备处经手人、负责人验收签字,报学校审批后予以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十  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不一致的,以本规为准。

第三十  规定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设备、软件购置验收报告

2.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临时借用

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

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

5.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6.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报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