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湘交院教〔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审批管理,避免重复申购,提高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率,节约教学仪器设备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1)实验(实训)室新建项目;(2)实验(实训)室改扩建项目;(3)实验(实训)室教学设备更新。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包括:(1)实验(实训)室器材(耗材);(2)教学用软件;(3)专业教学设备;(4)实验实训仿真模拟设备;(5)积木式教学组合设备等。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立项,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立项要结合实际,立足现状,充分考虑仪器设备对于教学、科研任务的适用性、相关性、节约性和必要性,从教学和科研实际出发,积极稳健地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长远规划及需求,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严格掌握预算经费支出额度,在预算经费使用上充分体现效益优先原则。
第八条 所有项目立项所需费用原则上应为学校年度预算内专项经费。
第九条 已经审批的主项目中所包含的分项目不可再单独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1月中下旬到12月,与次年预算经费时间相同,学校将在次年3月和6月对项目进行初审和立项审批,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急需的零星购置项目请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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